**债务纠纷律师电话
2020-01-03 浏览次数:783次
债权债务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1、民事诉讼法*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约定地点也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根据合同法理论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只对签约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定管辖条款自动失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的,则适用专属管辖条款。
2、民法通则*44条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上述条款所称的、义务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和义务,不含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和义务的内容。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和义务则对并购方无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条款是程序法意义上的和义务对兼并企业的并购方不具约束力。
3、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原加工合同的签约双方即a公司与c厂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b公司与上述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并无直接联系。后b公司基于兼并这一法律事实,才承继了a公司加工承揽合同项下的实体上的、义务,从而与c厂之间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后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法律关系明显不同。由此不难看出,作为并购方的b公司与作为债权人的c厂之间的诉讼也与a公司与c厂之间的诉讼不同。显然,b公司与c厂之间理应按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重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何种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贩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依照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

判决执行可以推后吗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即判决执行的推后: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义务承受人的;
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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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约定地点也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根据合同法理论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只对签约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定管辖条款自动失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的,则适用专属管辖条款。
2、民法通则*44条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上述条款所称的、义务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和义务,不含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和义务的内容。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和义务则对并购方无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条款是程序法意义上的和义务对兼并企业的并购方不具约束力。
3、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原加工合同的签约双方即a公司与c厂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b公司与上述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并无直接联系。后b公司基于兼并这一法律事实,才承继了a公司加工承揽合同项下的实体上的、义务,从而与c厂之间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后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法律关系明显不同。由此不难看出,作为并购方的b公司与作为债权人的c厂之间的诉讼也与a公司与c厂之间的诉讼不同。显然,b公司与c厂之间理应按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重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何种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贩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依照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

判决执行可以推后吗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即判决执行的推后: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义务承受人的;
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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