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核实证据的种类、范围及方式上看:
1. 可以了解核实的证据种类。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核实证据的种类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个人认为,从法理及立法本意上讲,辩护律师应当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核实《刑事诉讼法》*四十八条规定的全部八类证据,
既包括客观证据,也包括言词证据。具体而言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 可以了解核实的证据范围。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核实证据的范围同样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从理论上讲,辩护律师应当可以就全部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了解核实。
因为只有这样,辩护律师才有可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全案的事实与证据情况。
否则,辩护律师就无法进一步对存在疑问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或者及时调整辩护思路和策略。
3.可以了解核实证据的方式。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一些辩护律师向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方式和做法也不尽相同。